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0-29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的公告》 (
2010年第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用新版地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地税发票自2010年11月1日起使用,旧版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止。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旧版地税发票同时停止使用,但按规定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及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交通客运发票、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票种仍可延续使用。
二、纳税人应对本单位(个人)印制、购领的旧版地税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2010年12月31日前未使用完的旧版地税发票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随带未使用完的旧版地税发票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三、新版地税发票进一步简并了发票种类,提高了防伪性能,具体种类、适用范围、票样、发票真伪初步判别查询等详情请登录《绍兴财税网》(网址:www.sxds.gov.cn)、《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http://etax.zjds.gov.cn)查看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四、纳税人一律不得收受2010年12月31日后开具的各种旧版地税发票(前述可延续使用的除外),已收受的,应退回填开单位(个人)重新开具发票,如遭拒绝,可向地税机关报告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地税发票的,我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