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47号 2007-7-11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7]5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