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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1]25号 2001-1-18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保险企业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仍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177号]的具体实施意见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凡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不得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一律按监管级次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