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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09.25 川地税发〔1996〕110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后,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业务在某些层次上难于截然划开,特别是基层粮管站(所)等问题较突出,基层征收机构操作困难。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