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212号 2002-4-19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要及时将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单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凡列入名单的企业,按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未列入名单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山东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仍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例的通知
》 (
鲁国税发[2001]161号
)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等原因成为非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证明后,要逐级报告省国税局备案。成员企业变为非全资控股企业未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告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县级支行(分理处)、支公司(办事处)不再具备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和就地预缴管理的,可由省行、省公司统一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