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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7]140号 2007-9-10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省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鲁地税发[2006]54号 ,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最近,省农业厅确定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为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并以鲁农函字[2007]61号给省局来函,申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最近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省政府领导对此又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好省政府指示精神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现将政策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确定为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的,可按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 54号)中“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被确定的省级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应向省地税局提报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的正式文件,经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会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可,由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通知企业所在市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实行一年一审批的办法。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要于每年度11月底以前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县级地税机关复查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县级地税机关应于每年度结束前审批,自审批年度起执行。
四、对已审批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年度内的企业所得税可不再预缴。审批当年已缴税款,在次年按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享受减免的税款数额,要按照主管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依法如实申报。
五、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弄虚作假取得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应审批而不审批或延缓审批或帮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资格的地税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各市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局(政策法规处、税管二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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