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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买卖存量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温州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格略),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其申报价格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即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纳税人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偏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认为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可选择一家市区范围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及以上证书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个案评估,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争议处理办理期限。

房地产评估公司确认评估的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存量住房交易中核定的计税价格存在异议的,只能申请一次价格重新评估。纳税人对重新评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对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存量住房计税基准价系统中该区域住房计税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计税价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