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20 沪地税地〔199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6]53号)规定,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在宣传我局《
关于个人出售房产有关税收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沪地税地〔1998〕79号
,以下简称《
补充
通知
)精神时,对个人将原购入的商品房上市出售再购入新商品房可按差额征收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报道有误。《
补充
通知
》仅对原购入的商品房上市出售出现售价低于购入价(包括售价等于购入价)的情况,可凭原购入商品房的合同发票和出售时的合同、发票,给予免征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照顾,不存在“按差额征收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的精神。因此,对原购入商品房价低于上市出售价的,仍应按规定对出售价全额征收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及附加。
《
补充
通知
》应自发文之日1998年11月1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