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41号 2001-11-2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问题,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36号,鲁国税流[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鲁国税函216号)。根据财税[2001]165号文件及上述文件规定精神,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包括良种棉加工厂、纺织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年7月1日至本文件文到之日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律予以补提,7月1日之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