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知发〔2016〕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 ( 渝知发〔2020〕21号
)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专利资助政策对激励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重庆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四条 专利资助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第一专利人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专利资助标准按照2000元/件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资助上一自然年度的授权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重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附件1)。
2.《重庆市专利资助明细表》(纸件和电子件)(附件2)。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5.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6.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人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九条 专利资助程序:
1.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3.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重庆市专利资助明细表
3.《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施行时间及过渡方案
附件3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施行时间及过渡方案
《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同时废止。过渡方案如下:
一、2016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授权资助,仍按《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执行。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级专利资助的通知》(渝知发〔2016〕24号)执行,即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000元/件,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元/件。
二、2016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2016年8月1日后获得授权的,仍按《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执行。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市级专利资助的通知》(渝知发〔2016〕24号)执行,即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元/件。
三、2016年8月1日(含8月1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执行。资助标准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0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