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广应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9-06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源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的要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新增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无法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可自愿选择国税税控收款机(仅限开票打印一体机),并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所含
增值税税额抵免应纳
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