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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9-1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公告〔2012〕5号,经审核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报送资料,现就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事项予以公告,请按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计划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纳税人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分期转出计划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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