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2-31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公告2012年第43号
),现对本市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以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式样及填表说明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