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92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6-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接一些区分局反映,对于《
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深国税函〔2009〕204号
)第三条规定:“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如何理解和执行问题,经研究,市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8〕92号 
)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二、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三、不属于上述汇总开具发票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发票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注明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同时在销售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销售清单的开具要求按照上述第二条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