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辅导期转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2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9-0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完善辅导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现对已认定为
非正常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非正常户纳税人)辅导期资格到期有关转正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CTAIS系统。一是对
非正常户纳税人,系统取消自动生成《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审批表》;二是
非正常户纳税人转为正常纳税人时,系统发提示信息给管理员,提醒纳税人主动提出转正申请。该功能预计在9月底系统升级后实现。对系统升级前已到期的
非正常户纳税人暂延长其辅导期。
二、做好纳税人辅导和告知工作。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补办税款申报,解除非正常状态后,再申请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的转正。转正的审批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