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大政发〔2018〕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
大政发〔2015〕43号
)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