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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10〕1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12-16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0]114号               2010.12.1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48号 发布后,部分地区建议明确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纸张的具体范围。为促进蔗渣的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此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9]148号文件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是指生产原料中蔗渣掺兑比例不低于70%的各类纸制品。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