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济政发〔201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济政发〔202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发〔2015〕74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7〕14号),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省市经济工作暨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着力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不断改善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为全市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贡献金融新动能。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产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消费者保护体系和协调保障体系,全市金融服务覆盖率持续扩大、可得性显著提高、满意度明显改善,努力实现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实现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突出政策统筹,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推进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体系。把握重点,鼓励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
(三)坚持基础服务与改革创新相结合。依托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渠道发展,加大对薄弱环节渗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主体的基础性服务需求。发挥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主体作用,着力满足特殊群体的个性化、多样化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
(四)坚持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布局优化、服务创新,提高发展水平。合理平衡业务风险与社会效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注重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控制,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
三、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优化完善功能完备的银行业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作用,鼓励农发行将信贷资源投向扶贫开发、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和水利、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大力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完善普惠金融事业部运行机制,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县域经济支持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股份制银行设立专营普惠金融的部门,引导地方法人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事业部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建设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支持中小银行批量申报组建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支持农业银行向县域和基层延伸“三农金融事业部”,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邮储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推动地方法人银行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管理层级少、贴近客户、机制灵活等优势,着力做好“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审慎开展综合经营,增强单体综合实力,强化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实现县域网点全覆盖。推动省联社济宁办事处加快履职转型,强化服务功能。持续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强化支农市场定位。支持村镇银行在乡镇布设网点、拓展业务。督促银行业继续加大机构、服务和产品下沉力度,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推进金融服务机具“村村通”,提高覆盖率、渗透率和便捷性。
(二)持续构建精准高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以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为抓手,发挥中介机构库作用,将优质完成改制企业纳入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培育。落实扶持政策,扎实开展“510”企业培育工程,推动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用足用好省直接债务融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发起设立涉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对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加快发展。
(三)加快形成点多面广的保险保障体系。支持和吸引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提升保险业服务保障水平。积极扩大保险覆盖领域,全面开展保险服务和管理模式创新,着力发展责任类、信用类和健康类保险业务。优化各县(市、区)保险机构网点布局,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向乡、村两级延伸保险服务网络,推进保险人员、产品、服务“三下乡”。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具有技术优势且服务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发展,引导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实现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做好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和重点项目推介,积极谋划保险资金运用合作模式。
(四)鼓励支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支持发展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在县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等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找准市场定位,发挥小额、分散、便捷优势,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稳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规模,鼓励县(市、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信用互助模式,提高服务可得性和满意度,初步建立起与济宁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推动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促进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民间资本,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发起设立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融资需求。
(五)规范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借助数据信息技术,降低普惠金融的信息、经营和管理成本,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水平,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降低运营成本,向农村地区延伸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紧密结合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组织,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程序,规范从业人员行业自律和经营行为,落实信息披露、隐私保护、风险管理制度,严厉打击不实业务宣传行为,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四、加快普惠金融服务主体金融创新
(一)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创新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无还本续贷业务品种和微贷管理技术;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全面满足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推进银税合作模式,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融资数据库,探索实施小微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主办银行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供给结构,对不同发展阶段科创企业采取分类施策的支持方式,逐步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管理水平,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改善对农业农村的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聚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装备、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支持现代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大力支持发展农业“新六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符合我市特点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三农”服务专门机构和业务模式,推广“涉农龙头企业+上下游种养殖户/经销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等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重点农业基地、林业基地等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定向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商示范村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金融支持,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服务“三大工程”,加快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各涉农银行业机构、邮储银行要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乡镇、贴近农民”原则,积极下沉服务网点,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发展乡村普惠金融,增加乡村振兴金融供给。
(三)增强保险服务普惠功能。加快发展农业保险,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林果、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在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基础上,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品种,积极探索开展具有我市生产特色的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民投保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经济困难及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围绕失能老年人开发护理保险等产品,推动商业保险在养老、护理、健康等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开发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搞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普惠型灾害民生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保险支出和灾害损失。探索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保险分散机制,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和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科技保险、“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四)提升民生金融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农村民生金融业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拓宽业务覆盖面。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适当提高助学贷款的资助标准,提高助学贷款满足率。开发适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探索实施特殊人群上门服务。加大医疗、养老等基础民生领域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动旅游、文化、健康等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大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优先满足居民首套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创新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等适合现阶段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特点的信贷技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推进金融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分类化建设。最大限度地调整、合并、取消各种同质同类的服务收费项目,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推进金融扶贫打好脱贫攻坚战
(一)加大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对扶贫开发实施倾斜性金融政策,创新贴近于扶贫企业、扶贫项目和扶贫户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用好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支持扶贫工作,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有效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独特优势,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保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实现信贷资金投放与脱贫攻坚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相匹配。对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全覆盖,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优化调整贫困地区贷款结构,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推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早建成、早见效、见长效。加强金融服务渠道建设,针对脱贫攻坚项目的新方式、新特点,开发多样化的授信服务和融资模式、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化集群化发展。
(二)强化金融扶贫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坚持绿色、生态、可持续的理念,大力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新兴业态等产业发展。对接贫困地区产业规划,加强区域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力度,支持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地方龙头企业经济引领作用,精准对接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的融资需求,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着力满足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需求,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银行“包干服务”制度,保证信贷资金精准到户。加大对产业扶贫、电商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等特色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人口安置、安居和就业创业各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大对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推进实施教育扶贫,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稳步拓宽精准扶贫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从大病扶贫、农险扶贫、产业扶贫等方面发挥保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三)健全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实施多方联动增信工程,鼓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贴息和补偿基金,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保险”四方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推进、成效评价、监测统计等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找准服务定位,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扶贫开发中的互补作用。鼓励农发行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的资金投放,支持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扶贫工作专门组织体系,建立扶贫专项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责任划分、进度计划、信贷政策、业务授权、金融创新、资源配置、跟踪督查等进行统筹安排。支持商业银行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主动对接扶贫开发项目,通过市场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
六、加强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一)优化农村支付环境。规范“村村通”金融服务点,提升服务功能,综合运用便民服务点、电子机具、流动服务站、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服务空白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持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全市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移动金融服务,开展金融IC卡技术创新,拓展金融IC卡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网络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拓展医疗卫生、交通罚款、生活缴费等公共缴费市场,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探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及结果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依法采集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政务信息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和评级机构,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征信成本。
(三)建立普惠金融监测统计体系。比照上级模式,加强普惠金融指标基础数据统计,在整合现有各部门涉及的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建立涵盖金融服务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符合济宁实际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探索将普惠金融服务调查纳入社会人口、经济普查等调查活动,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评估和评价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督促持续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工作。
(四)构建专业化金融服务中介体系。注重发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村产权要素交易平台,有效归集利用农村产权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产权要素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处置机制,有效盘活农村现有资源。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推动开展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市级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全省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融资咨询、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
七、健全普惠金融政策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完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管理,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积极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方式,提升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资金实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
(二)强化普惠金融政策激励。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扶贫信贷等政策优势,服务下岗再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贫困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涉农和中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在县域及以下新设专门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等普惠群体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扶持政策,对普惠金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完善市县级小微企业、“三农”等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推广企业、政府、银行和保险、担保等机构相互合作的金融服务命运共同体模式,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的配套机制。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和扶贫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财政资金,按分担比例共同承担。积极推动“政银保”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保险增信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的信贷投放,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超额风险补偿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建立从事小额信贷业务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银行机构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构建政银担合作新模式。
八、发挥金融监管合力
(一)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对业务和机构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普惠金融推进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推动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对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创新,用好用足核销政策。积极发挥股权交易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作用,引导各类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二)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织等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放大普惠金融服务功能。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衔接紧密、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作用创造条件。
(三)严密防控各类金融风险。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加大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开展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金融欺诈行为,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加强金融风险舆情应对,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地方政府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等危害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失信行为惩戒,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创新完善诉讼外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审结效率,解决金融案件积压和执行难问题。
九、构筑普惠金融教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力度。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系统规划,统筹政府措施和民间行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为依托、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活动的全民全面金融知识教育模式,多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实施基础金融知识扫盲工程,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失业人员、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使其掌握符合需求的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将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持续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和“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活动,强化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防诈骗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知度和辨识度,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动培养金融消费者“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客户权益保护义务与责任,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发挥非诉第三方社会组织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十、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市金融办、济宁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保险协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参加的济宁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制定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政策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并推动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实施专项工程。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金融扶贫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普惠金融加快发展。各县(市、区)可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探索普惠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加强监督落实。研究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评价标准。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和普惠金融运行分析、执法协作平台,加强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普惠金融发展监管协调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适时对普惠金融发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