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38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6-08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调整部分增值税文件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7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 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在认定审批过程中应加快审批速度,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其它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地查验应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的程序进行,查验内容包括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验报告以《广东省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见附表)的形式制作。
三、《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指在销售和购进货物时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所称“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是指能按规定使用发票,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保管各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凭证和账表等。
四、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否安装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管理系统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
五、全文废止以下9份文件:《广东省税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粤税联发〔1994〕026号)、《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1994〕30号
)、《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7号)、《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粤国税发〔1995〕122号)、《
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3〕487号
)、《
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6〕10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7〕3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76号)。
七、废止以下7份文件的部分条款:《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流转税管理部门执法责任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2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
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2〕234号
)第一条第1项;《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 (
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二)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208号)第一条第(五)款;《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七)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376号)第一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款;《
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6〕121号
)第一条;《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9〕39号
)省国税局转发意见。
附件: 广东省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4-0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