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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15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主管国税机关需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内容包括:(一)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查验情况;(三)账簿设置及核算情况;(四)企业填报申请表及资料的真实性;(五)其他需着重查验的情况等。在实地查验中,对生产企业还要着重查验其有无机器设备、生产人员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品零售企业要着重查验其是否拥有货物实物;对商品批发企业要着重查验其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是否实际从事批发业务及是否拥有货物实物。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
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1]19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2〕14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明电〔2004〕1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明电〔2004〕1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5]1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364号)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