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10〕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04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10〕13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审批流程,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三、按照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均应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帐簿资料等。
第四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其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经营方式等。通过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其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纳税人),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核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核实纳税人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判断纳税人发票用票量大小。
(四)对需要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查看其是否具备保管、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对新开业申请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其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注册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经营方式等。通过查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并进行沟通,了解纳税人组织架构以及生产经营基本特点;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其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判断其是否属于新开业纳税人。
(四)对需要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查验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工作。
(二)实地查验中,对纳税人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应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进行约谈,进一步了解印证相关情况,消除疑点。
(三)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四)实地查验要与纳税辅导相结合,向纳税人宣传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程序和方法,提醒其应注意的事项。对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核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当给予辅导帮助。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后,应制作书面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并作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归档。
第八条 查验结果处理
(一)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要求并查验合格的,应及时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对查验不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