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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开展金银投资品协销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开展金银投资品协销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8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6-2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银行开展金银投资品协销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深国税油发〔2010〕26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五条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对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展的“招财金”零售金银投资品协销业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如同时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代购货物行为应具备的3个条件,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能申请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