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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济政发〔2018〕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19〕20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扶持生物医药企业做大做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现就《 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 济政发〔2016〕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明确生物医药扶持企业认定条件

在我市区域内注册,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有2家以上控股子公司,全市汇总实现营业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总部企业,认定为生物医药扶持企业。

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年度终了,按其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其中按照省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相关规定已给予的补偿,在核定补助金额时不重复计算。

三、提高新药研发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其新药奖励标准为:1类药奖励1000万元,2类药和生物仿制药奖励500万元,3类、4类国内前三家上市药品奖励300万元。

四、做好奖补资金拨付工作

对生物医药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与企业所在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企业所在区,由企业所在区负责将市、区奖补资金一并拨付至相关企业。

本补充意见自2018年起兑现,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