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10〕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9-0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4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从2010年10月20日起,我局统一对外供售“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开具、使用或取得 “旧版普通发票”,结存的空白“旧版普通发票”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8种)

(一)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平推式打印设计,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为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通用机打发票分设无面额版、万元版、千元版和百元版,共4种面额。

其中,无面额版发票为税务机关窗口代开专用版。

(二)广东省深圳市通用定额发票(新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并列二联设计,即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为175mm×77mm。

通用定额发票分设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

(三) 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新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平推式打印设计,规格为210mm×139.7mm,分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两种。有抵扣联为四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无抵扣联为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无开票面额限制。

(四)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平推式打印设计,规格为241mm×177.8mm,联次为五联,依次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无开票面额限制。

(五) 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保留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平推式打印设计,规格为235mm×304.8mm,联次为五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出口单位记账联、税务机关存根联、海关存查联。无开票面额限制。

(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平推式打印设计,规格为241mm×177.8mm,联次为六联,依次为发票联、抵扣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存根联。无开票面额限制。

(七) 发票换票证(保留式样)

手写版发票,规格为220mm×120mm,联次为四联,依次为存根联、换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查联。无开票面额限制。

(八) 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保留式样)

发票票面采用平推式打印设计,规格为235mm×304.8mm,联次为五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发票联副联、记帐联副联。无开票面额限制。

三、新版普通发票防伪特征

新版发票将实施应用综合多层次防伪措施,主要防伪特征如下:

(一)防伪纸张。使用干式复写背涂紫色纸和海门干式复写单色斜纹背涂纸,背面印有“深圳国税”及“税徽”防伪图案;

(二)防伪油墨。监制章使用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灯下呈现橘黄色反映。票面上印有无色荧光的版面面额标识,在紫外灯下呈现黄色反映。

(三)电子防伪识别技术。在票面印有含特殊防伪油墨的面额标识,可以通过专用电子仪器识别。

“新版普通发票”的具体防伪措施,纳税人及消费者可登录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四、相关业务调整

(一)除“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外,“新版普通发票”必须安装“深圳市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并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开具。开票软件可登录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衔头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安装使用“深圳市国税局企业衔头发票开票软件”打印发票并报送信息。因统一开票软件未能满足使用要求而自行开发软件打印开具发票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原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可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五、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