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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4〕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各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桂政发〔200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的请示,要求明确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研究,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是否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区局不作统一的规定代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04〕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