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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四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四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二……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由于我省在2004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