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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 津地税所〔2007〕17号文件已做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就其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补充通知与 津地税所〔2007〕17号一并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