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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所〔20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地税系统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 津政发〔2006〕53号),对住房补贴的支取规定为: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经研究,现对职工支取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9〕38号)、(津政发〔2001〕59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局(津地税所〔2001〕36号)第二、三条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