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地税地〔2009〕71号 2009年03月04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规定,所附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规定,附件1、2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附件5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三)修订,第三条修订,删除第四条、第五条,删除附件3,附件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9号
)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用耕地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申报纳税的受理机关。
(六)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税务所章。
(七)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税款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向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凡属于《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中第六条规定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四)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时,应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及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减免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纳税人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他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2号)同时废止。
四、对于同一用地批准文件中既有征税又有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减免税申报,再办理纳税申报。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主管税务所应填制《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附件四),按照序时、逐笔的要求进行登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税政(二)科,税政(二)科审核后将本局情况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
4.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