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7]19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中小学校车征免
车船税的通知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车辆。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
车船税的规定免征
车船税。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