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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征管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签订的购销、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只有品种数量,没有单价,无法计算金额的,每份凭证可暂按五元贴花,待结算时再补贴印花。
凡是暂按五元贴花的凭证,单位必须按合同顺序填写合同登记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二、以房屋投资并按期取得固定报酬、不负盈亏签订的各种名称的协议(如联营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三、房产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建成的商业网点房屋,尚未移交房管部门,而将房屋使用权转让出去收取各种名称费用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四、易货合同反映双方的购销数量、金额,应按购销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五、企业合并、分设的资金帐的贴花问题
(一)企业合并,其中一方不改变名称,合并前各自的资金帐已贴花完税的,并入的资金不再贴花。原企业撤销重新建立新企业的,应按新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税贴花。
(二)企业改变名称(不论何故),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其资金帐应按规定贴花完税。
(三)企业分设,新建单位的资金帐,应按规定贴花。
六、各专业银行代理中央金库、地方金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暂免贴花。
七、各级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为企业办理结算往来的账簿,应按其他账簿每册贴花五元。
八、已到期终止的应税凭证仍在继续使用,不再书立新的凭证,对原凭证应按规定重新贴花。
九、非金融机构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