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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115号 1990-02-13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称: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运洋船航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暂免征

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①上述规定,从1990年2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前,凭证已贴印花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