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申请退回以前年度堤围防护费的批复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177号 2006-2-22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申请退回以前年度堤围防护费的请示》(穗地税开发[2005]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堤围防护费是我局受政府委托代征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政策解释权在市水利局,我局只是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履行征收职责,有关的退费事宜应由企业直接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请你局将以上意见告知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