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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垦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175号 2000年04月18日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垦农场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湛地税发〔2000〕093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农垦农场虽不包含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域,具有社会性和经济实体性,其非农业人口和工农业产值更是达到甚至超过一般建制镇的水平,况且国家在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时就已对华侨农场征税。为了公平税负,农垦农场也应纳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征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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