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0〕173号
《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际货运应税凭证的确定和税款的计算缴纳问题
(一)国际铁路货运的托运人应以铁路运单的报销凭证联作为应税凭证。由于托运人须将此报销凭证送交中国银行办理结汇,不再退回。为了便于计税,暂以托运人自制的报销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承运人以运行报单副本作为应税凭证。
(二)国际海运的托运人以提单的报销联或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承运人以提单副本或运费结算凭证为应税凭证,如提单副本在航运部门使用,不便计税,暂以与提单副本相对应的运费结算账单作为应税凭证。
承运人应按本程运费计算缴纳
印花税,即按全程运费减除二程运费、装箱劳务费(承运人自行装卸货物的不予减除)后的余额,作为
印花税的计税额。
(三)国际航运货运承运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
印花税(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货运单费别栏内增列“
印花税”项目,填入代扣的
印花税额。托运人所持已扣税的货运单报账联,同时作为缴纳
印花税的完税凭证;承运人所持的货运单财务入帐联,同时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
印花税的原始凭证。
(四)承运方应纳的
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托运方应纳的
印花税,尚未实行代扣的,由托运方自行缴纳;实行代扣的,由承运方代扣汇总缴纳。代扣汇总缴纳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托运方应纳的
印花税,仍应自行缴纳。
二、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由承运人和代扣
印花税的单位所在地税务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已完税的应税凭证,必须加盖“
印花税已汇总缴纳”专用章或“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
印花税退补手续。
五、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代扣
印花税的管理和监督。
六、税务分局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5%的手续费,手续费用于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以及有关业务开支。
七、关于公路运输结算凭证
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