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381号 2010-6-4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
建筑企业在省内跨地区经营的,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