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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4〕4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0〕5号规定,20101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穗国税发〔2010〕5号有抵触的,一律按穗国税发〔2010〕5号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应税所得率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