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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1〕2号 2001-1-10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引用上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本文件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的,一律按规定对公有制单位征收契税
二、公有制单位职工享受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优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公有制 单位出售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二)购房者为本单位职工;(三) 公有制单位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对退出原住房,换购本单位住房的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 ;(四)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规定缴纳 契税
三、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规定的,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此规定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