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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7〕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目前已批准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如上述发票库存较大,为避免浪费可报经区县级票证管理中心批准,在已印的发票使用完毕后再转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限额的授权,通过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进行审批。

对于纳税人办理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开具限额可填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的“发票名称”栏内,在申请领购的发票名称后,用括号注明申请的开具限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具限额和领购数量,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发票领购资格的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征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