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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954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984号)转发给你们,《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09版)新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同时,该发票的成本价调整为3.1元/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