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148号 2006年06月12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6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国税发〔2006〕67号
通知第八条规定,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具日期在2006年8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自2006年8月1日(税款所属)起,开具日期在2006年8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按照《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
国税发〔2003〕121号
)第十条之规定: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未统一之前,对需向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在“+”号后必须按照规定填列国家税务局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各局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