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0月8日 粤地税发〔1999〕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财产
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各地执行中做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
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1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可下次扣除)后,再按税法规定减除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比例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