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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市主办并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上所签合同的应纳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单位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