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 1990年09月08日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