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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162号 1997-06-16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锦地税发〔1997〕15号《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在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