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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津财农〔200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东丽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津丽财〔200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仍是原土地使用者,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