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9月13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近有不少地方要求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点划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三种类型。因此,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仅包括商业企业,也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具体来说,凡购买(收购)末税矿产品的单位,不论将购买的未税矿产品自用、加工,还是对外销售,均属《
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所指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同样是负
有法律责任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