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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300号                             1999年06月09日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目前,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单位盖章”一栏中出现不统一问题,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为规范纳税申报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应在“单位盖章”一栏中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单位财务章取而代之。
二、各单位应在收到市局文件后,利用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以早日统一、规范纳税申报表。
三、本规定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