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2〕64号 2002-05-28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85号)贯彻执行。
附件:1.粤地税函
〔2002〕241号
2.粤财农〔2002〕73号
3.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名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1日粤地税函〔2002〕24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
200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局明确:对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后,有关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仍按照省地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1]62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关于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15日 粤财农〔2002〕73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省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文〔1999〕11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文〔
1999〕18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
2002年5月1日起,对省级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实行由财政拨付到银行,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做法。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起始时间和范围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起始时间:
2002年5月1日。
(二)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编制内由财政核补经费的省直监狱、劳教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按照省人事厅核定的实际在岗人员的工资总额由财政通过银行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待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统发时间另行通知。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内容,工资变动的审批以及实施办法,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费的缴交和代扣、代缴等请按前期开展的在职干警工资统发的做法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