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17.10.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附件
应税所得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适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6 |
商业 |
6 |
交通运输 |
8 |
饮食业 |
11 |
娱乐业 |
21 |
建筑业 |
9 |
其他行业 |
12 |
注: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